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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遷入新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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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9 上午 09:4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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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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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天喜地的買到新房子,但接下來就是新屋設計裝潢、添購家具、家電、整理、打包、搬家,事情也許繁瑣,但想到終於可以有一個屬於自己溫馨的家,也就不覺得辛苦了!當忙完了這些事情,終於搬入了屬於自己的家,小慧這時要提醒您,不要忘記簽入戶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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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地點:簽入地戶政事務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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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峽區-新北市三峽區光明路71號5樓, 聯絡電話:2671-1173 , 傳真:2673-2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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樹林區-新北市樹林區保安街一段285號, 聯絡電話:2684-2131 , 傳真:2684-21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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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特區(樹林或三峽)-也可於北大綜合大樓4F申辦:新北市三峽區學成路298號(龍學公園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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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應檢附之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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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直接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申請遷入登記。 |
二、 |
遷出地、遷入地(遷入他人戶者)戶口名簿、遷入者國民身分證。 |
三、 |
遷入者最近二年內所拍攝的正面半身彩色相片一張(詳見 http://www.ris.gov.tw/zh_TW/187)。若本人親自申請經戶政事務所核對檔存相片與人貌相符且年歲相當時,或由戶長親自或委託戶內人口辦理全戶或部分人口之遷徙登記而須換領國民身分證者,得免繳交。〈委託他人申請遷入登記時因無法核對本人人貌,故應檢附遷入者最近二年內所拍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一張〉,未滿14歲且未申領身分證者,得免繳交相片。 |
四、 |
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受委託人身分證。 |
五、 |
父或母單獨為未成年子女申辦,需提具另一方同意書。 |
六、 |
為嚴密戶籍登記管理,凡人民遷入單獨成立一戶者,應提憑下列證明文件之一辦理:(均須繳驗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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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有房屋或無償借住他人房屋者,憑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一期已完稅之房屋稅單或最近六個月內之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所有權之證明文件辦理。 |
2、 |
遷入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租賃之房屋者,除提憑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外,如提憑未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之租賃契約書者,應同時檢附出租人之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1期已完稅房屋稅單或最近六個月內買賣契約書。如個案情形特殊,租賃契約書仍應繳驗正本外,出租人所有權之證明文件得以經房屋所有權人註記與正本相符並簽章之影本代替。 |
3、 |
遷入工廠、商店、寺廟、機關、學校、其他公共處所者,憑戶長或主持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書辦理。 |
4、 |
提憑本人、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所繳納最近6個月內之水電費或瓦斯費收據辦理。 |
5、 |
有居住之事實而無法提出上列證明文件者,得檢附居住證明文件及房屋所有權人同意書,經警勤區佐警或戶政事務所人員查實後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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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遷徙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依戶籍法第48條第4項逕為(遷出)登記 |
八、 |
由他戶籍管轄區域遷入3個月以上時,應為遷入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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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臨櫃 |
交付方式:臨櫃 |
處理期限:隨到隨辦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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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繳換發國民身分證工本費每張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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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遷入單獨立戶者,應請領戶口名簿,需繳戶口名簿規費每份新臺幣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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