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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交易所得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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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5/15 上午 11:2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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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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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小慧要在這兒提醒您,如果您有銷售2016年以前購買的房屋,且持有超過二年,您就要在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合併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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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五月個人所得稅是申報去年的年度所得,而『房地合一實價課稅』是2016年才開始實施,所以若您銷售2016年以前購買的房屋,且持有超過二年,就必須將『房屋財產交易所得』合併個人所得稅中申報,『房屋財產交易所得』的計算方式如下:否則就以『房地合一稅』方式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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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可取得銷售之房屋的當初購買成本或費用時,則採核實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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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賣出總價-房地買進總價-(成本:賣出時所支付的土地增值稅、仲介費;買進時所支付的契稅、印花稅、仲介費、裝潢費...等))X(售出年度的房屋評定現值/(售出年度的房屋評定現值+售出年度的土地公告現值)) |
二、 |
若您出售的房屋在未能提供實際成交金額或實際成本資料者,可按下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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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有實際銷售金額,但無法取得當初購買實際成本者,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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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7,000萬元以上。
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6,000萬元以上。
臺北市及新北市以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新臺幣4,000萬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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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方式:
(房地賣出總價)X(售出年度的房屋評定現值/(售出年度的房屋評定現值+售出年度的土地公告現值))X15% |
(二) |
除前款規定情外,按下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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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出售年度房屋評定現值按財政部頒布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核算(詳如附件)。若標的房屋出售年度適逢坐落地鄉、鎮或縣轄市升格,則以交易之時點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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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峽區:房屋評定現值X20%
樹林區:房屋評定現值X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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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04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
105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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